各企業:
《自治區國資委出資人審批事項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國資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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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7月30日?? ? ? ? ? ?
自治區國資委出資人審批事項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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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自治區國資委出資人審批事項管理,規范出資人審批行為,依法落實和維護出資企業經營自主權,進一步激發出資企業活力、創造力和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自治區國資委對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審批職責的清單管理、審核運行、監督解釋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出資人審批事項,是指根據法律法規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種規定,由出資企業提出申請,自治區國資委為履行出資人職責而作出決定的審批事項,包括審核、核準、確定、確認、審查性備案等。
自治區國資委直接決定、直接任免、監督檢查、黨內事務、出資企業事中事后的報告和備案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審批事項范圍。
第四條?最終決定權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門的出資人審批事項,自治區國資委根據有關授權進行過程審批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當出資人審批事項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種規定發生變化時,自治區國資委應當及時調整出資人審批事項。
自治區國資委對出資人審批事項的調整包括審批事項的設立、取消和變更。
第六條?自治區國資委可以根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實際需要,授權出資企業行使部分出資人審批權。
第七條?自治區國資委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或其它方式調整出資人審批事項或授權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審批權的,應當經過合法性審查后由自治區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自治區國資委應當嚴格按照要求清理出資人審批事項,制定出資人權力和責任清單并公布。
第九條?出資人權力和責任清單是區分自治區國資委與出資企業之間權利義務邊界的重要依據,自治區國資委對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審批權不得超越清單范圍,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出資企業申請自治區國資委決定出資人審批事項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內部決策程序后再向自治區國資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出資企業應當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審批事項,出資企業應當在提出申請時一并報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評估結論。
第十二條?自治區國資委對出資人審批事項實行內部會審制、限時辦結制和首問責任制,具體內容由自治區國資委出資人審批事項承辦業務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三條?需要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審批事項,承辦業務部門應當在提交自治區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之前,將企業申請文件、初步辦理意見等相關材料送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必要時,由政策法規部門征求外聘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
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政策法規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向申請企業或承辦業務部門了解情況,要求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自治區國資委出資人審批事項承辦業務部門或政策法規部門認為審批事項需要專家論證的,可以聘請專家對審批事項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關系我區國有經濟發展全局、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主要權益以及社會涉及面廣、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出資人審批事項應當經自治區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一般性出資人審批事項由自治區國資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審批。
第十六條??承辦業務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將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妥善保管,并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七條?自治區國資委應當對出資企業執行自治區國資委作出的出資人審批事項決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研究處理。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對自治區國資委出資人審批事項的范圍和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自治區國資委進行投訴或舉報。
第十九條?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自治區國資委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出資人審批事項的過程中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自治區國資委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管理的其他企業履行審批職責的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國資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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