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國資發〔2018〕12號
各企業: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企業規范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更好地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我委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投資管理辦法(修訂)》,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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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投資管理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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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企業的投資行為,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修訂實施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出資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出資企業通過投入貨幣、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債權或無形資產等資產和權益,獲得相應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技術)改造投資、購置不動產等;
(二)股權投資,包括出資設立全資或控股、參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合資合作、對各級子企業增資、股權收購、兼并等;
(三)金融投資,包括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貸款、委托理財、保險產品投資、理財產品投資、金融衍生品投資等;
(四)其他類型投資,包括土地使用權、礦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投資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主業,是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出資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國資委尚未確認公布主業的出資企業,其主業按公司章程明確的主要經營業務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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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資監管職責
第五條??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出資企業的投資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以國家、自治區發展戰略和出資企業發展規劃為引領,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制度健全、權責明晰、運行規范、風控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
(二)指導出資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出資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對出資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
(三)制定出資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對出資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出資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
(四)組織開展對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出資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企業發展戰略,依法依規開展投資活動,投資應當服務國家、自治區發展戰略,體現出資人投資意愿,符合企業發展規劃;
(二)堅持聚焦主業,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非主業投資規模原則上控制在投資總規模的10%以下;
(三)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嚴格遵守投資決策程序,提高投資回報水平;
(四)建立投資管理體系,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科學編制投資計劃,制定投資負面清單,切實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風險防控能力;
(五)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六)其他法定職責。
第七條??出資企業應當制訂投資管理制度,并報國資委備案,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董事會投資決策管理規則、權限和決策程序;
(二)投資管理日常工作機構的管理職責;
(三)投資活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和相應的投資回報率、資產負債率、現金流等內部控制管理要求;
(四)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的原則、措施和控制指標;
(五)對外股權投資和金融投資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
(七)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的管理;
(八)投資風險管理,重點是法律、財務方面的風險防范與重大投資活動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
(九)投資項目審計和后評價工作體系建設與實施的管理;
(十)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國資委和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并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出資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出資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國資委報送有關紙質文件、材料以及電子信息。
第九條??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出資企業及所屬子企業一律不得投資。
出資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出資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負面清單,并報國資委備案。
第十條??國資委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干部管理、紀檢監察、審計巡視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出資企業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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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出資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出資企業應當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規模應與合理的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出資企業應當在2月底前正式報送本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出資企業報送年度投資計劃時,應附有詳細的文字說明材料。年度投資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計劃報表,包括重大投資項目內容、投資額、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二)年度投資計劃情況說明,包括:企業當期資產與負債,對外擔保,總投資規模、新建與續建項目投資規模,投資資金構成與來源,主業與非主業的投資及在各業務板塊的投資等;
(三)新增重大投資項目情況,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建設背景、項目建設內容、總投資規模、資金籌措、項目建設目標及實施計劃、項目初步經濟效益分析等??梢徊⑻峤豁椖拷ㄗh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項目資料;
(四)出資企業董事會決議文件;
(五)國資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三條??國資委依據出資企業投資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出資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出資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出資企業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對年度投資計劃進行調整,并將調整說明及調整內容于當年8月底前報國資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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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報告
第十四條??出資企業以下投資事項須報國資委核準:
(一)投資額占出資企業凈資產10%以上,或投資額大于1000萬的非主業投資項目;
(二)出資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境外(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項目;
(三)國資委認為有必要進行核準的其他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出資企業凈資產,是指出資企業合并財務報表凈資產。
????第十五條??出資企業以下投資事項在履行完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向國資委報告:
(一)出資企業及所屬子企業投資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主業投資項目;
(二)出資企業及所屬子企業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不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投資項目;
(三)出資企業設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和設立四級(含)以下子企業。
(四)出資企業及所屬子企業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與非國有資本合作項目、區外資源類投資項目;
(五)出資企業所屬子企業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非主業投資項目;
(六)國資委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投資事項。
第十六條??按規定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自治區有關部門批準(同意)的投資項目,出資企業應當在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自治區有關部門的同時,將有關文件抄報國資委。
第十七條??經國資委核準的項目或自治區重大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須報告國資委,并抄報出資企業監事會:
(一)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實施期限、合作方、投資對象等進行較大調整的;
(二)參、控股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三)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四)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標的金額達企業凈資產10%以上或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訴訟、仲裁事項或被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八條??投資事項申請核準需提交的材料:
(一)核準申請書(請示);
(二)出資企業董事會決議文件(含監事會列席情況);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法律意見書;
(五)涉及合資合作、收購兼并、股權置換的項目,應提交盡職調查報告、近期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六)涉及非現金方式投資的項目,應提交擬作價投入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
(七)與本企業以外投資主體合作投資的項目,應提交合作方情況介紹及其對項目的投資情況說明,投資合作協議草案、合資公司章程草案等;
(八)國資委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出資企業報告事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告正文;
(二)國資委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出資企業應在董事會作出決議后,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材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文件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一條??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出資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出資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
對于核準的投資事項,國資委原則上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反饋需補充的材料,材料齊全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準通知書或不予核準意見。對于確需延長審核時間的,國資委應及時告知出資企業。
對于報告的投資事項,國資委經審核認為有必要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國資委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要求出資企業進行專家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國資委應將組織專家論證所需時間書面告知出資企業。國資委可根據需要,對出資企業上報的重大投資項目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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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投資監督評價
第二十三條??國資委和出資企業監事會對已核準或報告的投資事項的執行情況采取不定期巡回檢查的方式進行動態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出資企業應根據國資委提示的風險問題及時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并將自查自糾結果報告國資委。出資企業未開展自查自糾或自查自糾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國資委向出資企業下發限期整改通知。
第二十四條??檢查結果和整改結果將作為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績效考核、薪酬確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企業內部各級子企業監事會應加強對各級子企業投資行為的監管,并及時將監管情況抄報出資企業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國資委建立出資企業投融資季度統計分析和重點項目跟蹤制度,出資企業應分別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終了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通過國資委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資委。季度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金融投資、以及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情況和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出資企業應當于次年1月底前上報上年全年投資完成情況分析報告。全年投資分析報告應當全面反映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含計劃外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投資風險管控情況、投資回報情況等,并選取部分重大投資項目做專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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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資項目后評價
第二十八條??投資項目完成(竣工)一年后,出資企業應當組織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投資額大于1億元的主業投資項目,或1000萬元以上的非主業投資項目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的《項目后評價報告》應及時上報國資委,同時抄報出資企業監事會。國資委根據需要,對出資企業已完成的投資項目,有選擇地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
第二十九條??項目后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項目實施效果和項目總結,可根據項目的大小、類型、委托要求和評價時點等有所區別、側重和簡化。
第三十條??《項目后評價報告》經企業董事會通過后,有關經驗、教訓和政策建議應當作為企業編制、修訂規劃和投資決策的參考和依據。
第三十一條??《項目后評價報告》可作為出資企業項目投資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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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問責及追究
第三十二條??出資企業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實際情況將作為國資委對出資企業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出資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其投資決策程序規定的,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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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對于上市公司投資的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與國資委已出臺涉及出資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投資管理辦法》(桂國資發〔2014〕5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