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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內部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9-03-04 20:36:09 ]

桂國資發〔2018〕46號



各監管企業:

????《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內部審計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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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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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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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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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廳字〔2017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企業內部審計是指通過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本企業及下屬企業的財務收支、經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事項,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企業完善治理,提升價值,實現經營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內部審計職業規范,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審計工作體系,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規范性和有效性,防范經營風險,促進企業穩健發展。

第四條??自治區國資委依法對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企業對其下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實施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及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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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企業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或者確定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相關內設機構。企業內審機構應當在企業黨委、董事會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企業黨委、董事會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第六條??企業董事會應當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負責審核內部審計重要制度和報告,審議內部審計中長期規劃、年度審計計劃,督促重大問題整改,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報告、評價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并提出相關建議等。企業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由若干名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董事組成。

第七條??企業應當保障內審機構獨立履行職責所必要的工作條件,工作經費應列入預算。

企業管理層落實對內部審計發現問題及相關建議的整改。內審機構應及時就發現的問題與管理層進行溝通。

第八條???企業監事會應督促企業董事會完善內部審計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落實審計整改,監事會每年與董事會就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情況進行溝通,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九條??企業內審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置應與企業類型、治理結構、管控模式、業務性質、資產規模和審計工作量等相匹配,通過內部審計管理制度明確內審機構的職責、權限及與企業其他部門的關系。

內審機構應單獨設立或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均應明確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

第十條??企業內審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法律、經營管理等職業資格或工作經歷。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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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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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企業內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企業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受托對企業內部管理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企業的財務收支、資金管理、經營績效、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產損失等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企業重大決策、重大投資與建設、境外投資、重大資金籌集與運用、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重大資產處置、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物資采購、工程招標、重大經濟糾紛、混合經營等重大經濟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企業對外擔保、委托理財、期貨、基金、外匯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風險領域進行審計監督;

(六)跟蹤督促各項審計發現問題和自治區國資委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必要時開展后續審計評價工作;

(七)負責對審計活動涉及的社會中介機構的委托與質量管理;

(八)對下屬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九)其他需要進行審計、檢查、評價的事項。

第十二條??企業內審機構應擁有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參加或列席與審計職責相關的經營、財務管理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三)審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查閱有關經營管理活動等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審查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實施必要的測試等;

(四)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五)經授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等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暫予封存;

(六)及時報告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薄弱環節;

(七)提出改進經營管理、處理相關違規行為、追究涉及人員責任、表彰或獎勵相關單位與個人等建議;提出對下級企業內審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建議等;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企業內審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外部專家,或抽調企業非審計部門的相關人員等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內審機構應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外部專家及抽調人員的管理和協調,對其受托開展的各項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并對利用其審計結果的報告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內部審計活動時應遵守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原則,秉持誠信正直的職業道德操守,按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信息。

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項目有利益關系的,必須回避;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得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不做缺少證據支持的判斷,不做誤導性陳述。

第十五條??企業內審機構應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過分級復核、業務規范、專項督導等方式,確保審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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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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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企業應根據資產規模、業務性質、風險狀況、管理主體的戰略地位、管理需要以及審計資源等情況,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與審計頻度,制定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企業年度審計計劃應充分考慮監管部門關注的事項。

第十七條??企業內審機構應根據年度審計計劃,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做好審計項目實施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企業內審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特殊情況下,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項目審計方案,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審計工作情況及獲取的相關信息資料作出客觀公正的結論。

第二十條??審計報告應包括審計目標和范圍、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建議等內容,做到客觀、完整、清晰、簡潔,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

內部審計人員對審計報告負有最終責任。

第二十一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與被審計單位或個人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的,應當自交換意見后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或人員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內審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及時進行溝通、確認。無法協調時,報審計委員會、董事會、黨委協調處理。協調處理結論需于30日內作出。

第二十三條??審計發現案件線索、違規違紀等問題的,內審機構及相關人員應根據有關工作規定,將問題情況通報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內審機構。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完成后,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異議處理、審計報告、審計整改等項目檔案資料進行分類整理、立卷、歸檔。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結果包括審計結論、審計意見或審計建議、咨詢活動結果及其整改情況等。

企業董事會和管理層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結果得以充分利用。

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企業在相關績效考核、人事任免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審機構應當加強與內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其他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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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指導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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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企業應建立與自治區國資委上下聯通的溝通機制,了解自治區國資委等相關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條??企業內審機構下列工作事項應當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并抄送集團公司監事會。

?(一)審計發現的重大違規、重大風險、重大損失以及重大案件等情況及處理意見(形成意見的一個月內);

(二)自治區國資委、審計機關實施的各類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方案及結果報告(按整改要求的時間);

?(三)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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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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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企業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對于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企業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審計發現問題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企業應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問責。

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行為,企業黨委、董事會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到打擊報復的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自治區國資委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對于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企業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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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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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內部審計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行業監管部門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有其他要求的,遵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722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桂國資發〔20051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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